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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2018年法律硕士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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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 16:23: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奖助对象

本《办法》的奖助对象为我校2014年9月以后入学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具体界定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列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非在职学习的研究生,MBA、MPA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奖助政策由所在学院根据相关政策自行制订。

二、奖助体系构成

我校研究生奖助体系主要由奖励优秀、基本保障和针对不同群体的资助三个部分构成。其中奖励优秀部分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各类社会奖学金、三好研究生及优秀研究生干部表彰和奖励;基本保障部分主要由国家助学金、助研津贴或实习津贴组成;资助政策包括国家助学贷款、新生绿色通道、研究生“三助”、特殊困难学生应急基金和社会类助学金等。
三、学业奖学金

为了奖励和支持表现优良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学校设立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按照一定比例分等级设立,由各学院(研究院)根据学校总体要求具体负责评定,报学校审核批准后一次性发放。为了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调整,每学年评定一次。

(一)奖励对象

我校2014年9月以后入学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二)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实际行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有下列行为的研究生,不得参评学业奖学金:

①违反学术规范,经查实确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②参评学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类纪律处分者;

③参评学年学业成绩不合格者;

④恶意拖欠学费者。
三)等级和标准

1.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和标准见表1
国家奖学金  特等  全日制非在职   3万/年
学业奖学金  一等  全日制非在职   1.8万/年
           二等   全日制非在职   1.5万/年
           三等   全日制非在职   1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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