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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学2018年接收外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法律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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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 15:43: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的工作是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激励高校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是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我校是教育部批准有权接收推免生的高校。为促进推免生工作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招生工作质量,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引导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为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纪检(监察)、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还应有公正、廉洁并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教师代表参加。推免生的具体工作由新疆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

第二条 各学院成立推荐工作小组,由学院负责人、学院学工办负责人、班主任、主要任课教师、教学秘书及研究生秘书等人组成。推荐小组成员5-7人。主要负责制定实施学院的推荐工作细则、推免生候选人的初审、资格审查以及确定推免生名单等工作。

第三条 接收的推免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优秀,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优先接收本科学习期间,获得过校级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学校评定的各类特殊奖学金的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2. 获得所在学校推荐免试资格。
3.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本科学习期间历年的学习成绩总评排在全年级相同专业学生的前列,各门课程(含选修课程)的学习成绩必须在优良以上,且不得有重修课程。
4. 英语必须获得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证书(或达到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6分以上),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已发表过论文者优先接收。
外国语言文学专业中英语语言文学方向的推免生必须获得国家英语专业四级证书或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且二外必须是俄语或日语;俄语语言文学方向的推免生必须获得国家俄语专业四级证书或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且二外必须是英语。
5.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并通过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6. 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四条 免试申请材料
1.《新疆大学接收外校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申请表》;
2.《新疆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思想政治审核表》;
3. 由所在学校研究生招生部门或教务处开具的获得推荐免试资格的证明。
4. 加盖学校教务处公章的本科正式成绩单及成绩排名证明;
5. 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国家大学英语等级证书复印件或成绩单、获奖证书复印件;
6. 学术论文、出版物或具有学术工作成果的复印件或证明。

第五条 接收专业
我校接收校外推免生的专业(领域)为:《新疆大学201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允许应届生报考的所有招生专业(领域)。

第六条 推免生申请办法
1. 申请人登录新疆大学研究生院主页(http://218.195.241.196/)查阅“招生信息”栏中的研究生专业目录,并最迟于2013年10月8日以前将填好的全部免试申请材料(见第四条)寄(送)至新疆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邮戳为准)。
2. 申请人提交的免试申请材料经相关学院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学院及时通知申请人来我校进行复试。
3. 我校对通过复试并同意接收的外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由研招办发给接收函(交考生所在学校研招办),取得免试资格的同学须到考生所在学校研招办报名、在我校或本人所在学校进行体检,同时领取本人所在省(市)高校招生办公室签发的《推荐免试硕士生报名登记表》(封面上须有当地省级招生办盖章),于教育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进行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网上报名,并按规定参加现场确认。
4. 将《推荐免试硕士生报名登记表》及时寄(送)至新疆大学研招办,未办理正式报名手续者不能被录取。

第七条 对推免生申请者进行复试。未经复试的申请者不得录取。经复试后确定拟录取名单,学校将拟录取名单在各学院和校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未经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

第八条 超过教育部规定时限接收推免生的无效。

第九条 被我校接收的推荐免试生,本科毕业不得列入就业计划,不得办理出国手续,并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生入学统考;如在2014年7月前不能按期获得学士学位或必修课不及格或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条 如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材料不真实或不准确,一经发现取消申请人录取资格或学籍,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十一条 如在2014年招生年度国家出台新的研究生招生政策,我校将做相应调整,并及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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