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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关于2018年接收推荐免试攻读法律硕士学位研究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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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 15:40: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为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的接收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7〕13号)和《宁波大学关于推荐接收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宁大政〔2015〕70号)的有关规定,就2018年我校接收推免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专业

具体接收专业详见“2018年宁波大学推免生招生专业目录”(附件1)。

二、申请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4. 取得所在学校2018年推免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5. 申请专业符合当年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

三、申请材料

1.《宁波大学接收推免生政审表》(附件2),需考生所在单位盖章并密封。

2.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的本科全部课程成绩单复印件;

以下材料如有,也请提供。

3.大学英语六级(或四级)考试证书(小语种的相应水平证书)复印件;(如有)

4.大学学习期间获得的各类奖励证明材料复印件;

5.在校期间取得的学术科研成果(如公开发表论文、出版物等)、发明专利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注:考生参加复试时,须向招生学院提交以上材料复印件,并带上原件以备审验。

四、接收程序与时间安排

(一)10月8日前:具有推免资格的考生,于规定时间内(9月28日始)在中国研招网“推免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中报名。

(二)10月9日-14日:招生学院审核确定参加复试名单,发出复试通知,组织复试,最终按复试成绩从高确定拟录取名单,并报送研究生院。各学院复试具体时间届时详见复试方案。

(三)10月16日前:研究生院审核各招生单位的拟录取名单,汇总所有待录取名单后提交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研究生院将审定的拟录取名单进行公示。

(四)其他

1.未经复试的申请者不得录取。2018年9月1日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取消录取资格;

2.申请者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实,一旦发现申请者弄虚作假,即取消其申请资格、录取资格。

3.已被我校接收的推免生不再现场确认,也不得再参加全国统考,否则将被取消推免录取资格。

4.申请跨专业接收的推免生原则上须修读过申请专业的若干门本科课程。相关招生学院也可以对跨专业推免生实行加试考核。

5.被我校接收的推免生的有关学费标准和奖助政策请参考附件3。

五、联系方式

研究生院联系电话:0574-87600226 郑老师 邮箱:yanzhao@nbu.edu.cn

各学院联系方式详见附件4(2018年硕士推免各专业招生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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